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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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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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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X围1
第三章 建筑容量2
第四章 建筑绿地4
第五章 建筑间距6
第六章 建筑退让11
第七章 建筑高度13
第八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配建停车位15
第九章 居住区规划19
第十章 公共配套设施oc205629980 \h 21
第十一章 其 他23
第十二章 附 则24
附表一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附表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X围表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三 建筑间距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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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XX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XX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市规划区X围内除临时建设工程、村(居)民建房之外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X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X围
第四条XX市区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中华人民XX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附表一)。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X围按附表二规定执行;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 凡未列入《各类建设用地适建X围表》(附表二)规定适建X围,需修改规划用地性质的,涉及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控制X围等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覆盖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或专项(专业)规划等上层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按《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规定,宜采取单独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八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单独规划建设:
(一)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500平方米;
(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
(三)高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单独规划建设:
(一)邻近土地已完成建设的或为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限制,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二)街道、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三)危房修建、改造等。
第九条 建筑物的修缮、危险房屋的修建不宜超出原有建筑物的产权面积、原基底面积、原高度、原层数建设。
(一)属文物古迹、历史风貌的建筑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
(二)确因特殊条件限制或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在征得四邻同意的条件下修建时允许对基底面积、高度、层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中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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