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论文隐私权论文法律保护论文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制度建构摘要: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具体采取何种保护模式则因各国的政治和文化传统而异,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是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和欧盟的综合立法模式。基于我国关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 我国应采取综合立法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 确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纲领性地位, 同时以单行法的形式对不同权利主体和保护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设定。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保护模式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 以电子计算机和网络互联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通过数字化和网络化的处理, 信息总量呈现爆炸式的增长态势, 各种信息可以以多极化的方式传递, 造成权利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能力降低。在我国,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进,导致个人信息保护处于几乎失范的状态,“人肉搜索”等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现象屡屡发生。本文拟对发达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模式进行比较研究, 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模式选择及具体制度构建进行探讨, 以期推动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和相关实践的发展。一、个人信息的含义及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信息”( information )一词源自拉丁文“ informatio ”, 《辞海》将其定义为“通信系统传输和处理的对象”, 泛指消息和信号的具体内容和意义。①个人信息是指具备内容的可识别性和主体的特定性等特征,“据此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私有信息”②。世界各国立法中对个人信息的称谓不同,如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采用“个人隐私( personal privacy )”和“个人数据( personal data )”,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采用“个人信息( personal information or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individuals )”。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现有法律法规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有 200 多个条文,分散在 37 部法律、 15 部司法解释、 124 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概言之, 目前我国有关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状况是: 主要通过在《护照法》、《居民身份证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等单行法中设置专门条款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加以保护, 相关规定极为分散、不成体系; 在个人信息的保护手段上, 主要依靠行业内部规范或信息持有人、控制人的单方承诺, 由于掌握个人信息的行业如金融、电信、房地产等行业目前还没有稳定的、具有约束力的个人信息管理规范,所以个人信息管理与保护的具体格局和模式尚未形成。有学者认为, 我国应采用统一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 将有关公共机构和私营组织收集、使用、存储、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同一部法律中予以规范。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当采用分散立法的模式,将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内容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笔者认为, 我国应借鉴经济和互联网技术发展较快的美国和欧洲国家关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模式, 结合我国现有法律体制, 理性地选择和建构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模式和具体制度。二、美国和欧盟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评析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是普通法系国家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的杰出代表, 其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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