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材 采 购 合 同
合同编号:5GS-HN-LS05-CL-049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连霍高速洛三段改扩建TJ-5标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渑池县洪阳镇新永建材物资供应中心
鉴于甲方承建的 连霍高速洛三段改扩建 工程施工的需要,在不违反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由乙方负责供应工程所需的生石灰、水泥,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负责为甲方供应工程所需的材料:水泥、生石灰。
供货名称、数量、单价: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单位
单 价
(元)
供货数量及时间
金额
(元)
备注
月
月
月
合计
1
生石灰
三级
T
285
1000
285000
洛阳山碧
2
水泥
T
380
1000
380000
义煤水泥
合计金额(大写)
陆拾陆万伍仟元整
(小写)¥665000
三、供货时间:具体供货时间以甲方提前 1 天书面或电话通知为准;月度供货数量甲方有权视工程需要及现场存储情况进行调整,乙方应予配合。
四、质量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
1、乙方供应材料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水泥GB175-2007,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引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规范如果有修改或新颁,应由建设单位决定是否用新标准或新规范,对此乙方应予理解并承担风险。
2、结构混凝土用碎石、中砂和路基、路面用砂、碎石应符合业主招标文件中有关材料条款的规定;并均应达到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满意。
3、乙方对供应材料质量负责,严格按规定控制到达甲方施工现场前的产品质量。甲方有权在生产过程中对料源和生产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与抽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料源或生产工艺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4、材料到达现场后甲方按规定批次和频率进行抽检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材料,甲方有权拒绝收料或要求乙方自费清除出场。但乙方并不能因此免除质量责任,当因材料质量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返工时,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损失。
5、如果被业主或监理查出所供材料有质量问题,乙方要负责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损失。
五、货物数量、单价
1、供货数量:供货数量仅为暂定数量,甲方不承担因数量变更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结算数量以甲方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
2、货物单价:指材料运抵甲方指定地点的综合单价,即全部报酬,含:料场使用及恢复费、矿产资源税、出厂加工费、运杂费(含过路、过桥费)、场外损耗、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等各种税费。
3、乙方为材料各种税费的义务交纳人或代缴人或义务扣缴人,甲方不承担采购单价以外的任何费用。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责任,乙方应负全责。
六、货物运输与验收
1、运输方式
由乙方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渑池县洪阳镇连霍高速洛三段改扩建TJ-5标施工工地)。
2、验收
乙方负责供应甲方所需材料到达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或料场,并通知甲方人员进行验收。甲方通过对材料的外观、数量、质量进行验收。甲方验收合格的材料数量以地中衡称量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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