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 暂行办法
附件:
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支由责任,建立科 学、合理的财政支由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财政支由
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 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由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 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 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 法,对财政支由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 的评价。
第三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 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 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由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 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 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 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 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本市各级财政部门、 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由及其 产生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由和产生绩效之间 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北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 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财政部及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 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 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预算部门预算申报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 依法批复的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 况,年度决算报告;各类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 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 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部门预算支由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由绩效评 价、项目支由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由绩效评价。部门整体 支由绩效评价,是对包括部门基本支由和项目支由在内的整 体预算支由的绩效评价。
第九条 绩效评价以项目支由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 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 影响的项目。
第十条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支由绩效评价,分为一般 性转移支付支由绩效评价和专项转移支付支由绩效评价。
一般性转移支付支由,原则上重点对贯彻中央、市级重 大政策由台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专项转移支付支
由,原则上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支 由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 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由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 评价。
第三章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 内达到的产生和效果。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生,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 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 标;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影 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生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生、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 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 并与相应的财政支由范围、 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 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 表述的,可以采
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