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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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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860703( 颁布时间) 19861001( 实施时间) 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 6年4月15 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6 年7月3 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三章自治州的经济建设第四章自治州的财政管理第五章自治州的文化建设第六章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第二条楚雄彝族自治州( 以下简称自治州) 是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管辖。自治州内还居住着汉族、苗族、傣族、回族、白族、哈尼族、傈僳族、壮族等民族。自治州下辖:楚雄市、双柏县、牟定县、南华县、姚安县、大姚县、永仁县、元谋县、武定县、禄丰县。第三条自治州设立自治机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驻楚雄市。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第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 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 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带领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坚定而有步骤地进行经济、教育、科学技术等各方面的体制改革, 逐步把自治州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繁荣、文化发达、人民富裕的自治地方, 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第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 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 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 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七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 从实际出发, 制定自治州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 发挥本地资源丰富的优势, 在建设坝区的同时, 加速开发山区, 发展社会生产力, 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第八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加快发展山区的林业、畜牧业和采矿业,发挥山区的优势,加速改变山区的贫困面貌。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贫困山区实行放宽政策、减轻负担和扶持、帮助的方针。第九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努力发展教育事业, 特别要重视发展民族教育。第十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重视培养、使用、引进各方面的人才, 并且采取各种措施大量培养和使用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各级各类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要注意在妇女中培养使用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规定本州招收工人的民族比例, 扩大工人队伍的少数民族成份。第十一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对各族人民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 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在各族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 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 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它的腐朽思想。第十二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维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十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 教育人民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第十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十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要加强团结,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做贡献。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二章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十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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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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