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协议
合同编号:CH-RF21-009
甲方/转让方:深圳晨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霞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19楼01B单元
邮政编码:518000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鉴于:
1、甲方以其自有资金受让广州和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项下个人抵押贷款,并成为新的实际债权人。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甲方拟转出其中128笔债权,乙方同意受让该等债权。
2、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标的债权
甲方以其自有资金受让广州和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项下个人抵押贷款,并成为新的实际债权人。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甲方将其中128笔债权转让给乙方。具体转让以本协议附件一《债权转让清单》记载为准。
甲方对附件一《债权转让清单》中所载的债权明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条 债权转让的价格
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万元整)。
第三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乙方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本协议第三条所列转让价款一次性或分期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收款账户,甲方收到足额转让价款时本合同正式生效。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深圳晨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209
开户行:招商银行广州黄埔大道支行
第四条 债权转让期限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次债权转让期限自甲方收到足额转让价款
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若转让期间内附件所列标的债权案件全部提前结束(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还款、处置回款等),则本次债权转让提前结束。自甲方收到足额转让价款之日起满12个月,若转让期间内附件所列标的债权案件未能全部结清,则甲方按照初始交易价格回购剩余债权。
第五条 标的债权的管理
自甲方收到足额转让价款之日起债权转让生效。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受让方享有标的债权项下的所有权利(自转让核算日起算,含当日),同时承担相应风险。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受让标的的债权生效后,乙方授权甲方代持其受让的标的债权,由甲方代乙方管理并行使标的债权项下的相关权利,该等权利的行使包括不限于:
(1)甲乙双方确认,在本次债权转让生效后,标的债权所附抵押权一并同时转让给乙方。出于变更抵押登记手续等方面考虑,双方同意暂不对抵押权登记进行变更。
(2)标的债权转让生效后,如转让标的债权产生纠纷而需提起诉讼、申请民事仲裁或申请民事执行的,或相关司法程序已经以甲方名义参与的,则乙方同意相关司法程序的申请人无需变更为乙方,并以甲方名义进行诉讼、仲裁及申请执行等,甲方将行使转让标的债权人的相关权利代乙方进行债务追偿。
(3)《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项下转让标的债权债权人可行
使的其他相关权利。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向相关债务人、抵押人主张债权及相应抵押权,债权范围为自转让核算日起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剩余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若有)、逾期违约金(若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若有)等。
甲方承诺其债权及相应抵押权合法有效,债权及相应抵押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债权转让价款后仅根据乙方要求配合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抵押权。
第六条 债权转让期内收益支付
在转让方及受让方进行债权转让后,乙方在此委托甲方自转让核算日(含该日)起管理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及相应抵押权,甲方同意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代乙方对上述债权进行管理。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标的债权转让生效后,债务人所还款项、甲方代乙方处置抵押财产所得款项、通过司法途径追偿回的款项及甲方通过其他任何方式追偿回的款项全部预存于甲方的财产专户。
甲方每季度首月前十个工作日,%收益率向乙方支付存续期内固定收益,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七条 债权转让到期的收益分配
债权转让到期日当日对预存于甲方财产专户的收益进行分
配,分配顺序如下:
A.债权转让到期日当日,%收益率向乙方分配存续期内剩余固定收益。
B.分配乙方剩余固定收益后,向乙方支付本次交易的初始债权转让对价(即乙方初始交易本金)。
C.剩余部分作为甲方的债权受托管理服务费,支付给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第八条 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受让方有权与转让方签订本协议,享有取得转让方所持有标的债权,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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