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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完善试论民事审前程序的进一.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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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审前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邹子路
【摘要】以审前证据交换为中心的审前程序改革,是近年来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个热点和焦 点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设置审前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可以起到整理争点、固定证据、最大程度地获取证据 资料,防止诉讼突袭的作用。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审前程序,但由于对审前程序的独立性价值和功能重视 不够,审前程序在效率和程序公正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严重限制了其应有价值和功能的发挥。针对上述 弊端,我国学者从各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并总结了些许经验。
民事审前程序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其越来越突出的重要性使其逐渐成 为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个热点和焦点问题。民事审前程序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到开庭审理前 所运行的一系列诉讼程序的总称。就国外情况看来,各国民诉法都设置了审前程序,如美国大约有98%的 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以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方式得到解决;英国也有98%的民事案件没有进入审判阶段,即 在审前程序中解决了争议。[1]上述数据表明,妥善并合理地运用审前程序可以使大量的民事纠纷在诉讼 前等到解决,从而极大地节约诉讼成本,又达到了解决纠纷和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目的,更有利于当事人接 受判决。而在我国对于民事审前程序的规定却很不完善,实践操作非常混乱,不能有效地发挥审前程序所 应有的价值和功能。
一、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由于我国司法传统长期以来对程序正义的忽视,从新中国成立到1982年我国都没有一部独立的民事 诉讼法,直到1982年才出台了新中国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试行)》. 1991年,《民事诉讼法》结束试 行时期,正式订立,根据91年的民诉法,法院主导审前准备程序,法官是单一主体,当事人的实质性参 与很少。[2]直到近年来,通过司法改革,经过许多学者的研究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基本上形成了以
民事诉讼法为依据,以公正为目标,以公开审判为中心,以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 议庭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思路。突出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中。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举证时限和答辩义务的规定是审前程序改革 的一大成果。在《证据的若干规定》之前,原告起诉被告,必须提交起诉状,这也是原告行使诉权的手段 和方式,自不待言,但对于被告的答辩视为被告的一种权利,无论是在1982年的民诉法中,还是在1991 年的民诉法中,都规定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而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的审理。显然被告可以提交答辩状也可以不提交答辩状,把被告的答辩 视为一种权利而非义务,这对于原告势必不公,原告的起诉事实、证据及其来源在起诉书中明明白白,被 告可以做到心中有数,知己知彼。而在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情形之下,原告很难知道被告对策及其证据, 也就很难反驳被告在庭审中突然提出的主张及其理由,这在过去视为一种诉讼技巧,但其很容易导致突然 袭击,有失公允。在《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弥补了这一审前程序的不足,规定被告的答辩义务,即规定 被告应当在答辩届满前提出书而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自此被告答 辩是义务,而非权利,这对于及早确定争点,防止突袭不无裨益,也使得诉答程序更趋于完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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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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