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个坚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发布时间: 2009-06-04 为切实解决政府采购中的一些突出问题, 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科学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总结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改革现状, 肯定了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效, 但也同时指出了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以及一些违反法纪、贪污腐败、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等现象。对此,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提出了具体意见,即七个坚持。坚持应采尽采《意见》首先提出,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在这方面,提出了几条具体措施,一是强调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进行采购的管理, 将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 款也界定为财政性资金范畴,强调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统一管理。二是强调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提出了工程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在工程项目的具体操作上,应进行招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施;不需要进行招标的,则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三是强调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即从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目录和产品明细分类方面,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加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力度,确保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意见》还对强化依法采购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强化法律意识,强调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二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要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三是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的强制性,强调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四是进一步明确公开招标为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强调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五是提出采购信息必须公开,强调要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以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坚持管采分离监督管理与执行操作与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两个方面,监督管理职能和执行操作职能分离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规范化要求。从多年来的政府采购实践来看,监督管理和执行操作的机构分设和职能分离还存在一些问题,管采合一或者管理分离不彻底以及形式上分而实质上不分的现象比较普遍;在政府采购中,监管机构和操作机构职能混淆、职责不清, “越位”或者“缺位”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为此, 《意见》指出,必须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首先,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 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政府采购法》对监管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职能、职责有原则性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监管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工作职责范围,《意见》对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财政部门,其主要职责,一是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二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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