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的历史溯源及现实分
析
摘 要:普通法的刑事司法经历了司法不鼓励自白、辩诉交易 在实践中广泛开展并最终获得合法性地位的历史过程。当事人主义模 糊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界限,辩诉交易的盛行与对抗制诉讼的低 效率、不可预测性等因素密切相关。美国的辩诉交易因其导致司法腐 败而备受争议。在我国,由于并不存在实行这一制度的内在机制和压力, 辩诉交易应当缓行。
关键词:辩诉交易 实质真实 诉讼经济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对于我国法律人而言早已不感到 陌生,不少人建议将该做法引入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然而,许多论者忽 略了这样一些事实:尽管辩诉交易具有弥补检察机关证明不足甚至具 有诉讼经济的作用,但该制度存续的条件具有特殊性;从我国诉讼制度 看,并没有实施该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实施这一做法,对于我国长 期贯彻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起到的是瓦解作用;在法治初创时期,对于 唤起民众对法制的信心起到的也是相反的效果。
一、辩诉交易的历史溯源(1〕
阿尔伯特?W?阿尔斯楚勒(2〕考察了有罪答辩的早期历史、辩 诉交易的产生过程和辩诉交易的近期历史,将辩诉交易的历史大致分
为司法不鼓励自白、辩诉交易的产生和发展两个阶段:
在普通法的最初时期,甚至在诺曼征服以前,“自白”虽然可以作 为定罪的一个手段,但在中世纪,有罪供述明显是极不寻常的。普通法 法庭对任何形式的有罪答辩持否定态度,特别是对辩诉交易。因此,法 官们甚至不鼓励那些通常符合自愿性的有罪答辩。一个基本的规则曾 经是,政府人员允诺给予宽大处理来换取自白,这种允诺将会使法庭外 的自白无效。(3〕显然,按照这一规则,每一个交易得来的答辩都将无 效。
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的《英国法释义》提到法庭“常常会 建议被囚禁者撤回这一答辩。”对于这一司法现象,大多数英国和美国 作者表示赞赏。但是,也有人提出不同意见,杰里米?本修 (JeremyBentham)在其所著的《司法证据的理性》中指出:"当被告人 作(有罪答辩),法官会努力说服他放弃这一答辩,并且代之以相反的 答辩 无罪答辩。”这样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正逐渐地流行,他批
评说:“因自己的邪恶而懊悔的恶人提供赎罪能够做到的一切:法官一 ——被选出的主持正义的官员 却回绝他表达自己的懊悔,让他
以赤裸裸的谎言来取代事实真相。”(4〕不过,本修并没有建议更自由 地接受有罪答辩,而是敦促废除有罪答辩并以更谨慎和更严格地询问 被告人来代替,这种询问是为了 “保障他不被不正当地定罪”(5直 到19世纪后25年,在许多案件中,当被告人最初试图进行有罪答辩之 后,法庭会劝说被告人去耐心地接受审判。(6〕
在普通法的发育期以及此后的若干世纪,法庭不愿接受有罪答 辩的原因主要是:
首先,这些答辩明显不足为信。有些人自认谋杀,但从来没有被 定罪;还有些人声称盗窃财物,实际上这些财物从来没有脱离物主的控 制。因此,让当事人充满恐惧或者怀着被宽恕的希望,而不是鼓励他们 依其能力收集可能导致反证的否定性证据,是既不宽大也不公正的。为 了避免迫使无辜者受损害的可能性存在,就不应轻信和接受有罪答辩。
〔7〕
其次,当时英国重罪被告人没有律师为他们辩护。19世纪晚期 以前,在美法庭审理,出庭的“法定代理人” 也没有经过专业训练,对案件中提交的证据几乎无所作为。(8〕在这 种情况下,法官承担了使这些被告人“不因缺乏有关法律事项的知识而 遭受困苦”的基本责任。(9〕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发挥着忠告者 (counselor)的作用。
最后,死刑是适用于每一项重罪的法定刑罚,有罪答辩无异于 自杀。英格兰的死刑于1819年达到一个高峰,死刑成为220项犯罪适 用的刑罚。尽管法官可以提出建议并能够确保获得皇家的赦免,其他技 术手段对于使死刑失效也同样有用。然而,那时的法官并不运用这一权 力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到了 19世纪中叶,法院仍然禁止检察官 为获取证言进行交易。法院的说法是,用给予宽免来换取情报,这一权 力“依据的是审判权的性质”(10〕。
在英美法律制度的大部分历史时期,有罪答辩更多的是不被鼓 励。只有到了内战以后,在美国上诉法庭的报告中才开始出现辩诉交易
案件。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当辩诉交易的影响越来越大,对此,通常 的司法反应都很谨慎,与下面这段话所表达的差不多:“当总的来说他 (被告人)在进行辩护时候,导致他进行有罪答辩的最低限度的意外或 者影响,都应当成为允许将有罪答辩改为无罪答辩的充足理由。”在当 时,“造成当事人放弃权利和利益的任何压力
不论其多么轻微一
——都是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容忍在太平上不利于他的一侧施加哪怕 是最轻的重量。”(11〕
在20世纪20年代,许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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