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甲 方:扬州市倍瑞特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文游三角区1幢10室
乙 方:高邮市汇金杂粮专业合作社
地 址:高邮市甘垛镇甘泉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注册商标
甲方许可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澳门)领域内使用以下商标:第 31 类,商标注册号 9967519 。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乙方应当保证合法使用该商标。
2、乙方使用商标生产的产品,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3、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4、乙方对商标享有使用权,但未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可将上述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三、许可使用费
免费使用
四、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甲方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以任何形式、采取一切行动,以捍卫和保护商标不被侵害,诉讼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授予乙方同等的保护商标权利。
五、其他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相同的法律效力;
2、对于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另行签署书面的补充协议。
甲方:扬州市倍瑞特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高邮市汇金杂粮专业合作社
(盖章) (盖章)
日期:2009年9月1日 日期:2009年9月1日
附件1: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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