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租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租赁商铺的名称、位置及用途
出租方将(以下简称商场) 租赁给承租方作为经营场地,从事 经营活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将商场设施交付给承租方使用,到期后收回。
第三条 租金、费用标准及计收方法
1、租金及综合管理费按商铺个数(一个太阳伞)收,其它各项费用按计费商铺数计收。
2、承租方所租商铺租金为 元/天,共计 天,总计: 元
3、物业费每月 元/商铺(另设水电分表的商铺按实计收水电费,未设分表的,电费按出租方测算的定额标准计收)。
4、空调费按每个商铺 元/月计收。
5、广告费按每个商铺 元/年计收。
6、综合管理费按租金总额的 %计收。
7、以上收费标准在本合同期满前保持不变。
8、租金、水电费、空调费、广告费、综合管理费每合同年度分四期收取,每期三个月,承租方须在每个收费期第一个月出租方规定的期限内交清。
第四条 保证金
1、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本市场的信誉,签订本合同时,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交纳保证金,标准为每个计费商铺 元,用于承租方承担可能发生的赔偿、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计息。
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承租方不服从管理、不接受相应的处理、拒不服从调解或不愿承担责任时,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保证金内先行支付其相应金额,支付后的保证金不足部分,承租方须从计算之日起三日内向出租方补足。未能补足的按出租方管理规定作违约处理。
(1)发生商品质量、服务纠纷且确属承租方责任的;
(2)承租方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税务、物价、质检、劳动、卫生、治安、消防、计划生育、特种行业管理等法律法规的;
(3)擅自转让、转租、分租、转借、相互交换,或以其它方式改变商铺使用权的;
(4)未在出租方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
(5)其他违反本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3、承租方不再承租,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满六个月,凡未出现商品质量纠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场管理规定等遗留问题,出租方在十日内将保证金退还给承租方。
第五条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市场各项管理规定,并向承租方公布。对承租方的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培训、协调等服务。有权对承租方违反本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做出批评教育、停业整顿、收取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的决定。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对承租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2、维护外滩正常营业秩序,统一日常营运管理。
3、负责外滩公用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承租方的正常使用。
4、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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