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谭
我涉足犯罪研究领域有30年了,对犯罪问题仍在思索之中。今天看来,过去包括自身在?鹊男矶喙鄣愣际侵档眉焯只蚪?一步推敲的。想到几点,与同仁共思。
一
1986年10月,我在西南政法学院受司法部委托举办的全得最令人难忘的是如何阐述“社会主义社会犯罪原因”的内容,临讲前一天,许多学员对我说:老师,您明天大胆讲就是了,要解放思想!第二天,我在讲台上看到不少学员带着录音机,我心中不由嘀咕:注意,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与犯罪”,要谨慎!那次讲课,真还冒出了不少汗。
现在同行们是如何理解这个问题的?在我看来,社会制度,包括国家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都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也不能例外。过去把社会主义社会犯罪的原因主要纠结于“国外资本主义的侵蚀”和“旧社会的残余影响”,这是毫无道理、推卸责任的说法。还有一种说法,要把“社会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社会”区别开来,能这样吗?社会与其制度是紧密联系的,这是政治学、社会学的ABC。
从社会关系来分析人和社会,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社会关系制约着人和人的行为,社会关系包括着各种社会冲突,正是社会冲突滋生着犯罪,因而,社会关系是犯罪由来的根源。我国现在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不成熟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犯罪,当然与社会主义制度有关系了。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等还不完善,或者要进一步完善,这不就需要改革么?
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但为了逐步走向这个目标,就必须正视犯罪,正视滋生犯罪的社会冲突。如果盲目陷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误区,那就会不利于惩治和预防犯罪。
二
3年前,发生在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校园枪击案,一时震惊全美国。几天后,在弗吉尼亚理工大学的操场上,人们把33块花岗岩摆成一个半圆形,悼念32名受害者,同时还把凶手赵承熙也视为受害者。这是为什么呢?在民众看来,赵作为杀人凶手固然令人愤恨,但他的行为与美国的社会大环境有关,假如在凶案发生前,有人对赵予以精神上的关怀或援助,或许有可能避免这场校园惨案。
我感到,从“以人为本”的视角来看,国家和社会对犯罪有一定责任。我说过,犯罪学也是一门关于人的科学,因为犯罪人同样是人。犯罪人是从社会一般成员演变过来的,他们只是极少数,定上犯罪道路既有自身原因,同时也有社会影响。如果人?地看待犯罪人,任?地看待法律,那就会在谴责犯罪行为的同时,或多或少地对犯罪人产生同情。卢梭曾说: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备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犯罪学是不是也应该加强“人”的视角呢?
“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是我们刑法的目的。问题是明文规定与执行中的差距,在严格执法的环节上出现偏差就必然会影响刑法功能的实现。近几年各地冤假错案的禁而不止,有些是骇人听闻、触目惊心的。这样的后果是亵渎了神圣的法律、损坏了国家的形象,我觉得,“保护人民”不仅指保护人们不受犯罪的侵害,而且还要保护人们不受非法的刑罚处罚。按“以人为本”的理念,国家和法律应担当起减少和预防犯罪的责任,尽取尽力协调和控制好社会环境,这是一种特殊的保护,保护普通公民少受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减少新的犯罪人的滋生。
三
犯罪学谭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