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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 v Society Expeditions 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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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 v. Society Expeditions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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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海事国际私法中,邮轮上发生的乘客人身伤害归责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十分重要。本文以Chan v. Society Expeditions为例,分析了美国法律体系下乘客受到人身伤害的责任主体和法律适用问题,以及美法的法律冲突问题,旨在厘清美国法院管辖下的邮轮旅客人身伤害问题的法律适用和归责问题。
  【关键词】 海事国际私法 邮轮 承运人责任 法律适用
  在Chan v. Society Expeditions一案中,丈夫,妻子及其子女起诉了丈夫的雇主Society、船舶经营人Discoverer以及船舶经营人的所有人和总裁Heiko Klein。根据一般海事法对其遭受的人身伤害提出索赔。华盛顿西区的美国地方上诉法院判决撤回并发回进一步审理。 在发回后,地方法院驳回了对船舶的物权诉讼,判决适用利比里亚法律限制原告的损害赔偿,并判决雇主和经营者均应对原告的伤害负责。 各方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巡回法院法官判定:
  (1)雇主是“承运人”,因此应对原告的伤害负责;
  (2)书面的免责声明不能排除责任;
  (3)被指控的经营者应承担“船舶经营人”的责任,但不能刺破公司面纱;
  (4)合同时效期限从根本上是不公平的;
  (5)诉讼受美国法律管辖,适用合同选择的法律规定,而非利比里亚法律。
  一、承租人是否是责任主体
  在邮轮旅游的发展现状中,邮轮公司承运人和旅客签订的有关由邮轮进行运输和在邮轮上进行旅游的协议都没有比较明确的名称和定义。该协议具有运输和旅游的双重属性,因此由于理解的不同,在名称的定义上存在差异。研究学者认为该协议属于旅游合同,因此把它定义为“邮轮旅游运输合同”[1]。邮轮旅游运输合同中确立的承运人-乘客关系会产生重大的法律后果。“通过售票,可以使公司与乘客之间建立契约关系,法律根据其自身力量可以附加某些隐含的责任和义务。”邮轮旅游运输合同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安全运输旅客,并在每种情况下均应给予合理的照顾。在履行合理谨慎的义务时,承运人“必须以合理,安全的方式使旅客下船”,并且必须“提供合理必要的服务,以使旅客安全上岸”。这些案件的被告通常涉及既是船东又是承运人。由于承运人的职责源于与乘客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它们对非船东具有同等效力。
  Society主张自己不是船舶承运人,而是代理人。但事实上,Society在发给Chans的船票上将自己定义为承运人,而不是代理人。此外,Society還指挥并控制了 Zodiac船舶的着陆,宣传了“快速,无处不在”的 Zodiac,并称之为“远征巡航的关键”、聘用了相关人员、驾驶员,并确保培训了驾驶员驾驶游艇。同时, Society的远征队负责人为乘客进行了有关Zodiac旅行的安全简报。综上所述,Society是船舶承运人而非代理人。
  二、船东是否是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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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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