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村规民约 构建和谐乡村
摘要:乡村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和难点。村规民约具有村民契约的性质,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民间法”的作用,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政府职能,弥补了政府管理的缺陷。尽管村规民约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能通过村民的相互督促和自我管理保证其有效实施,对构建和谐乡村意义重大。但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还存在不少问题,起不到预期作用,有不要规范;规范村规民约需要加强乡、镇政府的指导,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备案,有关部门及时清理现有村规民约,也要积极发挥乡镇人大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村规民约 和谐 乡村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全面分析当前形势和任务的基础上,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乡村社会因其地域之广、人口之多,而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和难点。然而,由于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不同,尤其是历史因素的影响,中国的乡村治理一直有着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并存的二元性特征。村规民约作为乡村有序管理的自治性文件,发挥着
“民间法”的作用,如何规范村规民约,使其实现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对接,是构建乡村和谐社会需要探讨的现实课题。
一、村规民约对构建和谐乡村的现实意义
村规民约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上的乡规民约以封建宗法礼教为指导思想,以维护乡村治安、稳固社会秩序为目的,按乡村习俗,适应各地实际,由乡民自行制定,共同遵守。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在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后,由于各级政府积极介入村规民约建设,越来越多的乡村制定或修改了村规民约,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社会的有序治理。新的村规民约不同于原有的乡规民约,它是村民开展群众自治活动应遵循的基本规范,是农村基层群众以加强村民自治、规范村民行为、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为目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就农村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或某一问题,提出并制定的一些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随着社会的变迁、时代的进步,村规民约的内容也在日益丰富和完善,作为介乎国家法律与道德规范之间的“准法”,它不再只是道德规范,而是将国家法律在乡村具体化;作为地方“小宪法”,它不再只以村落的乡风文明为目的,而是涉及到了包括经济发展、市场公平、社会稳定等在内的诸多关系乡村和谐的内容。其内容几乎涉及村民自治的一切领域,主要有五个方面:(1)履行国家法律、落实党的政策方面的内容,如自觉缴纳税款,实行计划生育,落实义务教育,服兵役等;(2)维护农村生产、经营秩序方面的内容,如保护水利设施,合理用水,保护田园,禁止牲畜进入耕地,保护、维护好村级公路及其他集体设施等;(3)维护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方面的内容,如不偷盗、不打架斗殴、不寻衅滋事、不赌博、不毁损他人财物,提倡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4)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内容,如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珍惜土地,不侵占耕地,封山育林,禁止滥砍滥伐等;(5)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内容,如提倡
“五爱”,提倡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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