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解读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解读
为解决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的局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
一、背景意义
一是《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二是《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㈠税前扣除凭证类型
。指根据会计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包括支付工资、工资表等。
。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指企业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的、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如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和法院的裁判文书等。相关资料务必履行保管职责,以备税务机关等有关部门、人员核实。
㈡税前扣除时间和要求
(分割单)
①境内共同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1)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②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采取分摊方式的,1)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
①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②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㈣特殊情况处理
1. 不合规发票和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支出真实但未取得有效凭证或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开或换发。
①补开、换开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②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
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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