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法律后果(表五)
劳动者单方解除的情形
后果责任
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形(事先通知工会)
后果责任
提前通知解除(单位无过错)
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
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提前通知解除(个人无过错)
因病或非工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
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即时解除---多付一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1倍赔偿金
不胜任,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提前30日通知
订立时依据的条件重大变化,无法履行原合同,又未达成变更协议的
随时通知解除(单位有过错)
未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
单位支付经济补偿;---1倍赔偿金
随时通知解除(个人有重大过错)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但提供理由证明
严重违章、严重失职且对单位有重大损害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社保费
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对本单位有严重影响或拒不改正
规章制度违法的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
无效合同的情形(3点)
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需事先通知即解除(单位有严重过错)
暴力威胁:限制自由—强迫
单位支付经济补偿;---1倍赔偿金
裁员(经济性裁员---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无法履行原合同
)
情形
依破产法重整的
单位支付经济补偿;---1倍赔偿金
经营严重困难的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危及安全
转产或调整经营方
式,变更合同后仍需
裁员的
其他
程序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职工说明,听取意见后上报劳动部门:
裁减≥20人或不足20人但≥10%的执行该程序;
裁减<20人且<10%的不需执行
优先留用与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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