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9-1996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 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 》,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 》,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 》,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 》,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 》,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 》,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93 和GB4274 ~4279-84) 》,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 》,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3定义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标准分级 排入 GB3838 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 GB3097 中二类海域的污水, 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 GB3838 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 GB3097 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 的规定。 GB3838 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 中一类海域,禁止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8979-96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