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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股权转让所得税计算.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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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税分类: 公司法法律百科时间: 2010-04-26 浏览: 1992 次摘要: 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方法对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正确地划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不同的计税方法。在相关的税法规定中,企业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抵扣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而股权转让所得则是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方法对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正确地划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不同的计税方法。在相关的税法规定中,企业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抵扣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而股权转让所得则是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说明,不是所有的股权转让行为都具备进行筹划的条件。这里涉及的是一个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问题,税法对这个比例的确定是 95%. 就是说,如果企业的持股比例高于 95% 或者大大地低于 95% ,都没有进行筹划及相关处理的必要; 只有当企业的持股比例比较接近但尚未达到这一比例时,我们的筹划才算有了一定的用武之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4]390 号) 规定:“ 1. 企业在一般的股权( 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 买卖中, 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 号) 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 95% 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 号)对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概念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展开对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具体筹划方法。 2002 年, A 企业投资 1600 万元设立 B 公司。 B 公司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A 企业持股比例为 80%. 截止到 2005 年底, B 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 4000 万元, 其中实收资本 2000 万元, 盈余公积 800 万元, 未分配利润 1200 万元。 2005 年底,A 企业预将持有的 B 公司股份全部转让,已与受让方议定转让价款为 4000 万元(假定自 B 公司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 A 企业与 B 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 33% )。按照前述的规定,A 企业持股比例未超过 95% , 因而应按一般的股权买卖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缴税款为 79 2 万元[( 4000 - 1600 )× 33%]. 由于 A 企业的持股比例仅为 80% , 所以不能享受将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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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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