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表现形式及认定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姜建会加入时间: 2008-7-31 9:15:20 点击次数: 1274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需要全民族为之付出长期艰辛的努力, 而促进党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无疑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作为拥有 80 多万人庞大队伍的税务系统,其整体执法水平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着国家财政职能和国家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 而且无论从广度上还是从深度上, 都直接关系着政府部门在民众中的形象, 彰显着社会正义、公平的实现程度, 甚至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所以, 如何加强税务队伍建设, 切实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 促使广大税务干部秉公执法、勤政廉政, 最终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得以不折不扣地执行, 是各级税务机关的一项重大而艰巨的任务。近几年来, 税务部门坚持“内外并举、以内促外、重在治内”的方针, 在严厉打击社会上犯罪分子偷骗税行为的同时,在内部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队伍建设, 反对腐败, 取得了明显成效, 税收收入连续几年高速增长, 2006 年,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共完成税收收入 37636 亿元, 为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调节收入分配不均实现社会公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容回避的是,在这只庞大的税务干部队伍当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少数税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问题, 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 损害了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最高检为打击渎职侵权犯罪, 全国检察系统成立了渎职侵权局, 专司打击渎职侵权犯罪, 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形势下, 我们对税务人员渎职违纪违法现象进行深入研究, 对于遏制这一问题的发生和蔓延,促进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税务渎职违法犯罪的含义、特点以及产生的主要原因(一)税务渎职犯罪的含义税务渎职犯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权, 致使国家税款、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 破坏了税务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从刑法理论上来讲,渎职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包括贪财型、挪用型、亵渎职责型、侵权型等公务活动的犯罪, 从狭义上讲, 仅指刑法分则中第 9 章所列渎职类犯罪, 这里我们所研究的是指狭义上的渎职犯罪。具体来讲, 税务渎职犯罪主要包括现行刑法第 404 条、第 405 条所规定的( 税务人员)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这两种犯罪主体为税务人员( 特殊主体) 的犯罪, 另外还包括第 397 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这两种“口袋”罪名,以及第 402 条行政人员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另外,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 涉税犯罪的类型很多, 包括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10 余种。这些涉税犯罪主要是危害税收征管罪,这类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有时少数税务人员也会参与, 但对税务人员应以上述犯罪的共犯来定罪量刑, 而不应以税务渎职类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二)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特点和趋势 1. 案件多发生在基层税收征收第一线。按照目前税务系统的征管体制, 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区) 局主要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组织管理, 一般不负责税收的征收, 征收任务主要集中在县(区) 级及以下税务机关。由于处于第一线的基层税务工作人员, 具体掌握着征管权力, 直接面对着把追求利益作为第一目标的经营者, 被腐蚀的可能性最大。个别意志薄弱者在面对少数不法纳税人为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目的而采取的各种利诱时, 放弃了自身的职责,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违法犯罪。据不完全统计, 在税务人员渎职案件中, 基层一线人员实施的案件占 80% 左右。 2 .群体犯罪现象严重。税收的征收管理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税务机关为提高行政效能, 加强权力制衡, 在内部管理进行了精细的分工, 这就使得一个或少数几个人不大可能仅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实现不征或少征税款的目的。所以,税务机构内部这种多环节, 既相互联系, 又相互制约的职能设置, 相当程度上避免了涉税案件的发生。然而, 一旦发生涉税案件, 往往出现多个环节或多个岗位都存在问题的情况。如国家税务总局查处的深圳市福田区国税局部分干部渎职案件,涉案人员多达 26 人,这些人员分布在发票发售、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款抵扣等多环节, 从职级上来看, 有局长、分管副局长、科长和一般干部。在河南省许昌市交通运输发票案件中, 同样存在上述特点, 涉案人员涉及到当地国税局、地税局几十名干部。 3 .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多发生在流转税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领域,税务管理部门渎职犯罪也有上升的趋势。从所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来看,流转税(含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占税收总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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