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赁 合 同
甲方:敖汉旗玛尼罕乡人民政府
乙方:敖汉旗博大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乡内路灯杆及在玉四线(通赤高速敖汉辅路)乡政府办公楼前新设立的路灯杆广告使用权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为5年(2013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止)。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
1、负责清理路灯上有碍广告牌使用的任何物体,保证合同期内乙方使用。
2、由城管或相关部门协调管理,保证路灯杆上不悬挂有碍乙方广告牌使用的任何物体。
3、如路灯有损坏及时抢修,保证乙方广告的正常发布。
乙方:
1、无偿为甲方提供5根路灯杆并负责做好公益广告牌。
2、乙方负责广告牌的维修,并保证公益广告牌及时发布。
3、保证广告内容健康向上,并接受甲方监督。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条款,不得违约,如有违约,由违约方赔偿对方的所有经济损失。
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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