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犯罪中的中止
摘要共同犯罪的中止作为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两种特殊的犯罪形态交织形成的客观现象和特殊问题,在认定上存在相当的复杂性和难度。必须将它从犯罪的共同体中脱离出来,才能满足共同犯罪成立中止在主客观上所要求的一般条件。鉴于犯罪过程具有阶段性,在不同阶段成立中止的具体要求存在差异,故结合共同犯罪的不同类型与不同阶段可能有利于全面论述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构成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40-02
共同犯罪中的中止,是指共犯中一个或几个人放弃了犯意,停止了侵害行为,而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达到未遂或者既遂状态,那么,停止了犯罪行为的人是否成立中止犯的问题。
对于上述所提出的问题,目前存在着三种观点。
一是完全否定说。该说认为共同犯罪是各共犯密切联系、相互配合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对各共犯的刑事责任,遵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故先前退出犯罪的共犯,由于其曾实施的部分犯罪行为,所以对其他共犯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仍应承担责任,与其他共犯一起,构成未遂犯或既遂犯。
二是片面肯定说。该说认为在共同犯罪的上述情况中,存在着中止犯。此说具体分为两种,一种是消极中止说,即行为人只要自动退出犯罪,无须要求他有其他作为,便能成立中止犯。一种是积极中止说。与消极中止说相反,该说认为行为人仅仅消极退出犯罪,尚不能成立中止犯。共犯欲中止犯罪,还必须积极作为,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行为对其他共犯的影响,才能成立中止犯。
三是区别对待说。该说认为在部分共犯中止犯罪,但犯罪结果仍然发生的情况下,或者犯罪处理未遂状态,不能一概得出不成立犯罪中止的结论,而应该区分几种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共犯中止行为,切断了自己在主观上、客观上与共同犯罪整体的联系,使自己先前行为丧失了与此后犯罪行为的原因力作用,虽然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达到了未遂或既遂状态,但中止者先前行为与其他共犯的继续犯罪行为之间已经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可以成立中止犯。如果共犯中止行为并不能使自己先前行为丧失对此后犯罪行为的原因力作用,其先前行为仍然是产生犯罪结果或未遂状态的总原因的一部分,中止者与其他共犯都应以犯罪既遂或未遂论处。该说中所讲的犯罪未遂,是指其他共犯并非中止者的行为而是其他意志以外原因所造成的。如果其他共犯的犯罪未遂是由于中止者的行为所致,中止者当然成立中止犯。
本人对前有两种观点持否定态度。完全否定说的错误有三点。首先,它不符合刑事司法的社会防卫功能。刑事司法的根本任务,在于防止、减少犯罪对社会的侵害。如果司法活动忽视了能够减少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的有效方法,那将是十分不完善的执法。其次,它也不符合刑法规定和客观实际。我国刑法总则中只有中止犯的一般规定,而没有否定共同犯罪中存在着中止犯。因此,中止犯的一般规定,当然也适用于共同犯罪。而且在犯罪的现实里,共同犯罪中确实存在着符合刑法规定的中止犯。所以否认本文所述的中止犯,既有悖于刑法条款也不符合客观实际。
片面肯定说自然也是不科学的。消极中止说与积极中止说都没有看到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个性,没有揭示出共犯中止的特殊本质。就消极中止说而言,没有具体分析退出共同犯罪的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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