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女权主义与婚姻的性别基础
摘要社会性别建构在其理论提出之初,只是在哲学层面上作性别平等的探讨,而后女权主义法学流派形成,则带着一定的政治目的将社会性别建构进一步运用到国家法律实践中。本文注重从哲学理论出发探讨性别平等,再以性别平等为基础推及婚姻性别基础,主张在婚姻性别基础中应消除对同性缔结婚姻的排斥,从道德及立法上给予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同等的社会保护和法律保护。
关键词女权主义性别平等婚姻性别基础同性婚姻
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231-02
一、女权主义与性别平等
生于20世纪初的法国著名存在主义哲学家、作家西蒙娜?德?波伏娃作为女权主义理论里程碑式的代表人物,在其作品《第二性》中,从哲学角度提出社会性别问题,一直是妇女运动和女权主义活动家们寻求改变妇女地位和争取平等的重要理论基础,随着妇女运动的发展,后者还将其落实到了法律实践中。早期的女权主义者主要关注妇女在财产、教育、职业培训以及选举方面的平等权利。自20世纪60年代始,女权主义者将目光聚焦于职业雇佣法、家庭法以及刑法方面的改革,逐渐形成女权主义法学流派。女权主义法学是一门研究两性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平等状况的法理学分支,作为一个法学领域,其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在当代美国乃至西方法律思想界享有重要的地位。
在《第二性》一书中,后人最广为引用的观点是:“与其说人一出生即为女性,不如说人渐渐成为女性。”这句话被后来从事研究的学者普遍理解为:所谓的性别,乃社会建构之产物,女性在社会中之所以与男性处于不同甚至是不平等的地位,是由于人们在构建社会的过程中对此两性加以区别对待,长久之后,男性和女性被明显分离,即使是女性本身,也从接受价值观教育之初便将自己与男性区别开来,甚至自愿把自己摆在弱者的地位。由此,再经过长期的积累与反复实践,由性别差异引起的性别歧视等一系列问题就顺其自然的产生。也正是因为这种“顺其自然”,人们对于日常存在的性别差异问题渐渐产生严重的漠视倾向,甚至会认为是一种“理所当然”,是不需要证明的社会“公理”。女权主义法学流派在西蒙娜?德?波伏娃的理论基础上,认为性别是社会的产物,而非生物性特征。大量心理学研究表明,社会的性别教化及性别规范对一个人的性别角色的内化起了重要的引导、鼓励与暗示的作用,从而使个人对性别角色产生自我认同的强烈倾向。生物意义上的性别决定着身体外形和生育能力等特征,但是这种性别差异并不能决定心理上的、道德上的或社会意义的特征。在此基础上,本文作者认为,既然性别是一种社会建构的结果,那么由社会建构而成的性别应当是平等的。正如我们在教育孩童辨认水果时会用不同的名称来区分不同种类的水果,我们也在用
“男人”和“女人”两种不同的称谓来对性别加以社会区分。倘若将所有的水果用同一个名称命名,小孩则会认为所有不同外形的水果均具有同样的称呼和营养价值;倘若皆用“男人”或者“女人”其中一种称谓来命名所有人,社会性别的差异也许就不会那么明显,而在此意义上讨论性别平等,也会简单得多。
二、性别平等与婚姻的性别基础
在论证性别平等的基础上,作者想对于婚姻的性别基础加以探讨。
撇开性别平等,毋庸置疑,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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