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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使用规范及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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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使用规范及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对控制、预防和治疗各种感染性疾病和围术期感染起到重要作用, 但也可以引起各种不良反应。目前, 抗菌药物的滥用问题已日益突出, 滥用抗菌药物不仅可引起耐药菌株的产生, 还可引起细菌变异, 菌群失调和二重感染, 也是医院内感染的原因之一。为了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根据有关管理规定, 特制定我院抗菌药物使用规范, 以便在保障病人能得到最佳疗效前提下, 选用毒副反应最小的抗菌药物,同时减少耐药菌株的产生并降低医院内感染的发生率。(一)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原则 1 、选用抗菌药物应严格掌握适应症: (1) 在使用抗菌药物前, 应尽可能早地多次按操作规程采集标本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 并按药敏试验结果, 选择或修正原使用的抗菌药物。药敏结果获知后调整用药应以经验治疗的临床效果为主。(2) 病情急、危、重者或细菌培养失败者, 可按血清学诊断或临床估计的病原菌选用相应的抗菌药物。(3) 抗菌药物除因掌握其抗菌谱外还必须明确各种抗菌药物的药物动力学及其毒副反应、用药剂量、给药途径和感染部位的药物浓度及其有效浓度的持续时间等。(4) 一般情况下, 尽可能避免使用广谱药物和抑制厌氧菌的抗菌药物, 以防止宿主自身菌群失调而造成外来细菌的定植和耐药菌株的生长。(5) 使用抗菌药物时应避免与降低抗菌效力或增强毒性的其它非抗菌药物联用。(6) 对新生儿、老年人、孕妇及肝、肾功能损害者,应酌情选用抗菌药物及调整给药方案,并定期做好临床监测。(7) 抗菌药物的疗效因不同感染而异,一般宜继续应用至体温正常, 症状消退后 72— 96 小时, 但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骨髓炎、化脓性脑膜炎、伤寒、布氏杆菌病、溶血性链球菌咽峡炎、结核病等不在此列。(8) 急性感染如抗菌药物的临床疗效不明显,在 48— 72 小时内应考虑改用其他药物或调整剂量( 血清杀菌效价有重要参考价值)。(9) 病毒性感染合并细菌感染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适当使用抗菌药物。 2 、病毒性疾病或估计为病毒性疾病者不使用抗菌药物。 3 、发热原因不明者不用抗菌药物,以免导致临床表现不典型或影响病原体的检出而延误诊断和治疗。病情严重同时高度怀疑为细菌感染, 虽然细菌培养阴性仍可有针对性的选用抗菌药物, 否则均按最近药敏试验的情况指导用药。 4 、尽量避免皮肤粘膜等局部使用抗菌药物,尤以青霉素、头孢菌素类、氨基糖甙类等不得使用。必要时可用新霉素、杆菌肽和磺胺胺酰钠、磺胺嘧啶银等。 5 、联合使用抗菌药物必须有明确的指征。联合使用抗菌药物应能达到协同作用和相加作用的治疗效果、减少毒性、防止或延缓耐药菌株的产生等目的。但不可无根据地随意联合用药,尤其是无协同、相加作用的甚至是拮抗作用, 并可加重毒、副作用及导致耐药菌株生长的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 6 、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预防性使用。 7 、抗菌治疗的同时应重视综合治疗,特别是提高机体免疫力, 不过份依赖抗菌药物。 8 、注重研究药物经济学,努力降低药费支出,防止浪费。(二)抗菌药物给药方案的制订和调整原则 1、抗菌药物给药方案( 包括种类、剂型、剂量、途径、间隔时间、配伍等) 应根据各类抗菌药物的抗菌谱、抗菌活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特点、细菌耐药情况,不良反应及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并要根据患者的生理特点( 如高龄、小儿、孕妇和哺乳妇等)、病理特点( 如肝肾功能损害、过敏体质等)、感染部位等具体情况制定经验性给药方案; 有细菌培养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的, 则调整个体化给药方案。 2 、对于轻中度感染,如选用口服药物有效,尽量不用注射剂; 静脉用药除治疗需要外一般用点滴法; 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抗菌药物的皮试, 保证用药安全; 更换药品要慎重, 除特殊情况外, 一般应在用药三天以上无效时方可考虑更换。 3 、对于严重特殊的细菌感染病人,除必须及时送标本做细菌培养和药物敏感试验外, 还应及时进行血药浓度、联合药敏、血清杀菌效价等项指标监测,以供临床用药参考。 4 、药敏试验结果报告后,可结合临床对原来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必要的调整。选用抗菌药物同时要注意药品来源及价格。静脉滴注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 、细菌性感染所致发热,抗菌药物一般使用至体温降至正常, 主要症状消失后 72— 96 小时。 6、明确诊断的急性细菌性感染, 在使用某种抗菌药物 72 小时后如效果不显或病情加重者, 应多方面分析原因, 确属抗菌药物使用问题时应调整剂量、给药途径或根据药敏试验,改用其他敏感药物。(三) 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原则 1 、单一药物不能控制的混合感染。 2 、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 3 、需用药时间较长有产生耐药可能者。 4 、联合用药可以减少毒性较大的药物剂量者。 5、需联合用药的严重感染( 如消化道穿孔性腹膜炎、细菌性心内膜炎等)。 6 、病原菌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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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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