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缆线路维护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移动光缆线路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保护人身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移动光缆线路施工和维护的各类作业。
本规范所称移动光缆线路施工和维护,是指敷设和维护架空电缆、光缆(以下称“线缆”),埋式线缆、管道线缆、水下线缆、天馈线和移动线路附属设施等。
施工和维护人员在进行高处、供用电、起重、电(气)焊接、爆破、潜水等作业时,除遵守本规范外,还须执行国家现行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定。
对环境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事故的措施,施工作业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
施工和维护单位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
施工和维护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技能的专业培训与考核,持证上岗。
施工和维护作业中使用的电气设备、机械设备以及仪器、仪表等,应由专业人员操作。
施工和维护作业中使用的各类工具、用具、设备及防护用品等在作业前必须进行检查。
施工和维护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检查。
施工和维护单位负责人依法对施工和维护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
线路工程的建设、施工、维护、监理单位的人员应熟悉本规范,并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福建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或修订。
第二章 作业环境安全
第一节 城镇及道路作业
在城镇及道路的下列地点作业时,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设防护围栏,特殊情况下请交通警察协助。
街巷拐角、道路转弯处。
有碍行人或车辆通行处。
需要车辆临时停止通行处。
挖掘的坑、洞、沟处。
架空线缆接续处。
已揭开盖的人(手)孔处。
跨越十字路口和直行道路中央处等。
在城镇道路十字路口处测量作业时,应动作迅速。
携带较长的测量器材和设备应防止触碰行人、车辆;手持标杆,尖端应向下;肩扛标杆,尖端应向前上方;传递标杆严禁抛、掷。
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应随作业地点的变动而转移,作业完毕应迅速撤除。
在作业时,应防止非作业人员接近和触碰下列工具与设施:
揭盖的人(手)孔或立杆吊架以及悬挂物。
接续线缆的设备、燃烧的喷灯、照明灯等。
使用的绳索、滑车、紧线器及其他料具。
使用的各种机械和电气设备。
正在敷设或拆除的线缆和电杆及附属设施等。
在道路和街道上挖沟、坑、洞时,除需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外,必要时应用坚固的盖板盖好或搭临时便桥,并派人指挥车辆和行人。
沿高速公路作业时,必须将施工的具体地点、时间和施工方案报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必须在距离作业点前、后各500m处逐级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所用的工具、料具应安全地堆放在路基护栏外侧或隔离带内;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条的工作服。
第二节 电力线路附近作业
严禁在铁路路基或桥梁上休息。
严禁在铁轨上或双轨中间行走。
携带较长的工具、材料在铁路沿线行走时,应注意避让。
跨越铁路时,必须注意铁路的信号灯和来往的火车。
遇有河流,在未弄清河水深浅时,不准趟水过河。
在船只或木排上作业时,应选择水性较好的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必须穿戴救生用具,听从统一指挥。
在洪水季节禁止渡河;在融冰季节或冰的承载力不够时禁止从冰上通过。
在铁路、桥梁及有船只航行的河道附近作业,不准使用红旗或红灯等信号标志;遇有火车、船只通过时,须将使用的大标旗放倒或收起,以免引起误会而发生意外。
第四节 野外作业
勘测线路,应对线路沿线的环境进行调查,掌握深沟、陡坎、涵洞及毒植物或毒蛇等情况,并告知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遇有地势高低不平的地方,严禁跳跃,以防跌撞扎伤;当地面被积雪覆盖时,应用棍棒试探前行。
进入山区和草原作业应遵守:
在山岭上攀登,不准站在有裂缝易松动的地方或不牢固石块的边缘上。
在林区、草原或荒山等地区作业,严禁烟火;确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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