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三要件论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已普遍被刑法学界所认同。任何犯罪都有犯罪构成,任何犯罪构成都同时具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称为犯罪构成四要件。但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分析,所有的犯罪构成都包括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三个要件,称为犯罪构成三要件。笔者认为,运用犯罪构成三要件分析犯罪, 更简便适用。蕌一、犯罪构成四要件及其复杂性犯罪构成理论从其产生、发展至今已有 190 多年的历史,从德国刑事古典学派提出犯罪构成的概念到马克思主义犯罪构成一系列理论,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科学的刑法理论体系。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任何犯罪都应当有犯罪构成,每一种犯罪构成都是犯罪主观条件与犯罪客观条件的辩证统一。犯罪主观条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条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任何犯罪构成都必须同时具备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就构成犯罪,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不构成犯罪。是否具备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表现形式, 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表现形式是区分罪与罪间的重要标志。上述犯罪构成理论是从人类刑事司法实践中总结概括出来的, 经过不断发展、完善而形成的刑法学理论。蕌多少年来, 犯罪构成理论指导着人们正确立法和司法。立法机关在制定惩治某种犯罪的法律条文时,依照犯罪构成理论规定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其表现形式,使刑法条文对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得尽量完备。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依照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某种社会现象是否构成犯罪时, 依照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种犯罪。实践证明,在人类历史上,犯罪构成理论对指导人们正确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准确惩治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实践中按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法律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时, 常常发现犯罪构成四要件与法律条文规定的犯罪的构成要件从直观上看不完全符合,很多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要件,需要深入分析犯罪对象的社会关系才能确定该罪的犯罪客体。由于人们是从刑法条文规定进行分析确定犯罪客体,时常出现分歧意见,使分析刑法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疑难化、复杂化。例如, 我国刑法第 129 条规定的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条文规定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条文规定分析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要件, 应该是: 犯罪主体, 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犯罪行为, 是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 犯罪结果, 是造成严重后果。可见,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三要件。进一步分析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也基本如此。相比较,犯罪构成四要件就显得疑难、复杂,适用时还可能发生意见分歧。这种复杂性的主要原因是: 蕌 1. 犯罪客体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明显。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中,有些条文规定了犯罪客体要件,如刑法第 109 条规定的叛逃罪的客体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而绝大多数刑法分则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例如, 我国刑法第 397 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 该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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