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协议书
甲方:伊犁州平原林场
乙方:李斌、张晓虹、程伊江等18人
甲方与乙方于2012年3月10日签订了《夏橡苗木培育入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原合同有效期至2020年3月9日,乙方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现就有关事宜约定如下:
1、甲乙双方合作期间至今对外无共同债权债务。
2、甲方在合作期间投入的土地等归甲方所有,乙方在合作期间投入资金所购买的树苗 棵现归甲方所有,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每棵树苗 元,共计 元。甲乙双方合作期间的资产全部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任何法律关系。
3、原合同《夏橡苗木培育入股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4、原《夏橡苗木培育入股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本合同经过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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