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所称的是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 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情 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
件;
(三)符合刑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 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 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 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 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 径解决。
外国籍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
承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 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 除外。
人民法院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 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发旁 听证的,凭证入场旁听。
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 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 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 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 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应当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 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翻 译费用由被
告人承担。
如果外国籍被告人拒收诉讼文书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一百零 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 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被 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应当由其提出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 声明记录在卷后,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外国人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 公民的,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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