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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升迁法施行细则修正草案总说明(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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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升迁法施行细则修正草案总说明(精)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查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前奉考試院民國89年7月6日89考台組貳一字第04495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同年7月16日施行。嗣於91年5月28日以考台組貳一字第0910004489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10條及第16條在案。為使公務人員陞遷法制與實務運作配合完善,並兼顧公務人員陞遷權益及機關首長用人權責,經修正完成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本法),茲為配合本法之修正,爰修正本細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除依法律規定或職務具有危險或勞務特殊性質,非一定年齡以下人員不能勝任者外,機關公開甄選時不得有年齡之限制,及放寬公開甄選候補名額數。(第3條)
二、增訂單一職務列等之主管或副主管職務,不得與跨列二個以上職等且最高職等相同之非主管職務列同一陞遷序列。另規定各機關得因職務性質之不同,分別訂定陞遷序列表。(第4條)
三、配合國民大會組織法第14條及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修正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之規定。(第5條、第6條)
四、增訂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所稱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不受前項之限制,係指下級機關免組織甄審委員會,由其上級機關統籌辦理甄審相關事宜之規定,俾期明確。(第7條)
五、增訂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票選之方式及獨立系統人員參加票選委員選舉之限制規定,以及提高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之人數比例。(第8條)
六、增訂本法第9條第1項有關本機關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意願之認定,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為之。(第10條)
七、增訂本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所稱模範公務人員及第5款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係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之規定,俾期適用明確。(第11條)
八、就本法第13條第1項所稱實施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人員間之遷調情形,予以明確規定,並新增為第12條規定。(第12條)
九、規定本法第14條第2項,應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之主管職務,不包含副主管職務。(第13條)
十、原第14條規定,因已移列於本法第19條規定,爰配合刪除。
十一、配合本法相關文字修正或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第3條、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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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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