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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加
强财政财务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 、 财政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 [2002]394
号)和《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
62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
镜湖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计划管理原则。财政部门应建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
金计划,并按照资金计划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二)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账核
算,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
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外
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中的建设资金(含土地由让金) ;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转让、由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
产权益收入(含廉租房租金收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基本建设资金专 户,对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和拨付。
第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 定,对每个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对同一个建 设项目,不论建设资金来源,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
第七条 经市人大批准列入本级年度预算及经批准年度内预 算追加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和进度足额划 拨基本建设资金专户。
第八条 属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市本级建设资金,按上级文 件规定划转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单独核算,专项用于相应的扶持 项目
第九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的经营性项目,
筹集资本金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通知》 (财建
〔 2002 〕 394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原则:一是
集中资金,确保重点;二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三是适度负债,
总量控制。
资金安排要优先保证事关人们群众切身利益和构建和谐社
会、体现民生的项目;优先保证重大基础设施、节能减排和循环
经济项目;优先保证在建、续建项目;优先保证市委市政府重点
建设项目;优先保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对绍兴经
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绩效较好的项目, 并从严控制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在每年 10 月底前,根
据市政府的重大部署和近期重点建设规划,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
项目资金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综合平衡资金
安排,编制市本级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方案,报市政府、
市人大批准后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列入资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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