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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_杜拉拉案例]杜拉拉可以要求700多个小时的加班费吗?.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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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_ 杜拉拉案例] 杜拉拉可以要求 700 多个小时的加班费吗? 【原文梗概】玫瑰辞职后, 拉拉问李斯特: “ 老板, 我能做经理吗? ” 但李斯特只是打官腔。第二天,李斯特收到拉拉的邮件,拉拉指出, 按照公司的规定, 经理级别加班无补休, 而主管级别加班不拿加班费,但是可补休。自己半年来每个月加班都达 100 小时以上, 大大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每月加班不得超过 36 小时的上限—— 拉拉询问李斯特将会如何处理她这 700 多小时(折合 88 个工作日, 按每个月 21 个工作日计算, 则相当于超过 4 个月的工作时间)的加班。拉拉在邮件中附上了六个月加班单的扫描件,每张加班单上都有李斯特的亲笔签名。李斯特看了这封邮件头很大。【争议焦点】拉拉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 700 小时的加班费? 【法律解析】 DB 公司的有关加班的规章制度在法律效应上是有问题的。首先, 经理级别加班无补休( 也无加班费) 的规定值得质疑, 经理加班原则上也应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当然其中用人单位的安排, 是认定加班的关键因素。如果是经理自愿性的延长工作时间, 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公司可不支付加班费。当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 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只有“ 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 支付工资” , 其他时间均不视为加班, 企业也不支付加班工资。其次,公司规定主管级别加班不拿加班费、只可补休的规定也未必妥当。《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 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工作日加班, 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 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加班, 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 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 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 支付加班工资。所以对于拉拉 700 多个小时的加班时间应当分别对待,只有对于其中的休息日加班时间才可规定“ 不拿加班费,但是可补休” ,而对于其中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和工作日加班只能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安排补休。当然对于工作日加班,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补休且已履行完毕的, 单位可不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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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