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近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的出台引发轩然大波, 随即多地出现的财产公证、房产加名等热潮, 更是让新解释陷入舆论漩涡。支持者认为“把财产的事说清楚, 婚姻更纯粹”, 反对的人则觉得它“撕碎了家庭温情脉脉的面纱, 破坏了夫妻感情”, 更有网友调侃称着实“愁坏了丈母娘”。“流水的媳妇铁打的房”婚姻法新解释有意偏袒男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 明文涉及房产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 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若不能达成协议的, 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 若一方有隐藏、转移、挥霍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等行为,夫妻不离婚也可分割财产。在遵循“男方买房女方陪嫁”传统习俗的中国社会, 这一规定被一些媒体解读为“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婆婆高兴丈母娘失落”,从而引发强烈争议。目前, 多地已出现适用该解释的首案, 其中以“南京离婚第一案”最引人关注。网友纷纷对案件中“老公出轨老婆净身出户”提出强烈质疑,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在“逼人变坏”。作家陆琪认为,依照这个解释,婚姻中出轨的男性离婚成本变低,可以肆无忌惮地选择离婚, 甚至拿房产去取悦小三, 而原配们却只能在背负多年房贷后净身出户。这对于在婚姻中付出更多、需要赡养老人并生养、教育孩子的女方来说,太过不公平。很多持类似观点的网友也认为,新解释“偏向”男士,保护了强者, “对女的太刻薄”,甚至认为“会造成离婚率上升”。有学者认为, 中国现在学习国际惯例, 保护个人财产, 却似乎忽略了男女有别。新法在主观上要求“男女平等”, 却不能忽视客观存在的不平等因素, 社会中的女性处于弱势地位。法律理应对弱势者有更为完备的保护,才真正能体现公平。有法官特别提出, 农村离婚案适用婚姻法新解释对女方不公。在农村, 女方出嫁后老家拆迁的房子也很难分到, 而离婚后, 房子又归男方所有, 女方回娘家也没有房子, 还要带孩子。“为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对这类案件,法院应该根据个案情况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专家厘清坊间诸多误读“女方净身出户”说法失之偏颇围绕婚姻法新解释的各种争议, 很多人担心, 这是否意味着未来一旦离婚,女方极有可能“净身出户”? 对此,法律专家澄清,婚姻法新解释实际上旨在保护双方个人财产, 房产登记一方的离婚成本也并未因此降低。“整个《解释(三) 》里都说到的都是夫妻双方的问题,财产分割也是关乎双方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表示, 婚前个人财产, 男女双方都各归个人所有, 是根据婚姻的基本理论来定的, 合法财产应受到保护。按照婚内共同财产的界定,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 婚前一方出资购置的房产并不能算作共同财产, 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法律优先推定为共同财产还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引玲则表示,“未登记方也有一半的财产权利, 但争议往往在于房产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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