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参考样本)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 工资福利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六章 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
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章制度。
第 2 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 职工包括管理人员、 技术
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 3 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
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 4 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
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
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 5 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 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 (必须年满 16 周岁) ,
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合法证件。
第 6 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 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
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 7 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 职业介绍信、 暂住证、 职业资格证
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企业录
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
书等证件。
第 8 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 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 实行
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
道德意识。
第 9 条 企业选送职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 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
另行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 10 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签
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 11 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
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 12 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 13 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
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合同期限满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
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 6 个月。在合同期限内只能
试用一次。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企业的工作期限。
第 14 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的, 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 24 条支付) ; 由职工提出解
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
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 15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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