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2011 年 08月 11日 17时 30分 23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教科文体“自然科学”“基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35 号《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已经 2011 年6月 21 日市人民政府第 9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2 年1月1 日起施行。市长郭金龙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 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和与自然科学相交叉的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负责研究制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政策,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市财政部门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 负责编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 审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基金委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研究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组成。基金委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名, 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基金委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基金办”) 承担基金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第五条基金办应当聘请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作为评审专家,建立基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应当从项目的科学价值、创新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 申请人的研究能力, 项目研究应用前景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市财政部门应当将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等方式资助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激励创新、促进合作、凝聚资源、服务首都的方针。第八条确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 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第二章规划与组织第九条基金委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 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 结合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状况, 编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 建立基金资助体系, 明确发展战略目标、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 并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编制项目指南,明确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范围。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战略性、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 为促进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高技术产业发展,新兴学科与优势学科建设提供知识、技术和人才储备。第十条基金委在编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等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实施。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 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 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 配合基金办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和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基金办应当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 可以向基金办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 具有法人资格, 并具备完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科研管理制度; (三) 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 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团队和基础条件。基金办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基金办应当将依托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所在单位是依托单位; (二) 具有承担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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