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
202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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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
金融信托是指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或指明的特定目的,收受、经理或运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其他财产等的金融业务。
是一种以资财为核心,信任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之间的关系。
信托业务制度在英国最早确立,金融信托源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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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的特点
1、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性;
2、资产核算的他主性;
3、收益分配的实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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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含义:
1、委托人信任受托人,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
2、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委托人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础上,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控制权,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需要借助于委托人、受益人的名义,这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对于违背这种信任的受托人,信托法规定了严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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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张三有一笔钱财,自己无暇经营。但为了资助其子女上学,他便可把钱财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在信托期间内,其子女便可从受托人——信托公司那里得到收益作为上学的费用。在这个信托关系中,张三是委托人,信托公司是受托人,其子女是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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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优越性
信托是一项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
1、家族保障。
使资产不会落入挥霍无度的后嗣手中。
使资产不会被为了财产而与家庭成员结婚之人士有机可乘。
使资产不会落入可能将家庭财富挥霍殆尽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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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承安排。
信托是安排财产继承的有效方法,可依照心愿,预先安排资产分配与各家庭成员、亲友、慈善团体及其它机构。
节税:遗产的移转在很多国家均须课征遗产税,如美国、加拿大、香港、英国等,税率一般都在50%左右,而且此税必须在财产移转前付清。因此,财产所有人避免被课税最理想的方式便是成立信托,透过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不受信托人的死亡影响,并可在合法前提下,省下可观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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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绝对保密
信托契约无须向任何政府机构登记,因此受益人的个人数据及利益均绝对保密,直至信托终止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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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托的运用范围
1、投资理财,使财产保值、增值;
2、个人或家庭的财产管理、移转及节税规划;
3、子女生活、教养及创业资金的准备及管理;
4、身心障碍子女或其它家属的照护;
5、退休安养生活的照料;
6、夫妻财产保障;
7、遗族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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