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doc附件一: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
姓名
联系
电话
公民身
份号码
户籍
地址
居住
地址
居住
原因
口务工经商;口学习培训;口随迁家属;
口投亲靠友;口动拆迁; 口其他
申请人签名:
监护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
登记号: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居住地址
户籍地址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章)
申请人须知
一、 本市户籍人员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向居住地街道、 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有多处居住地的,应在其中一个 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居住登记。
二、 申请办理居住登记的住所地址,应当以规范的地名、路名和公安机关核准的 门弄号为准。
三、 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时提供的各类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申请人 对申请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 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前往现居住地街道、镇(乡)社区 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重新办理居住登记。
五、 发现并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一) 登记人在办理居住登记后非实际居住的;
(二) 登记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登记的;
(三) 登记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登记要求的。
六、 对注销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复核。
区(县) 街道(乡、镇)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附件三: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享有的配套政策措施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登记后,适 龄儿童、少年凭户口簿原件、《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 申请》回执、预防接种卡、入学告知书到居住地所在的区县教育 部门所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报名登记手续。教育行政部门分二种 方式进行统筹安排。一是当试点地区在居住地登记报名的学生数 少于招生计划数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如数安排学生进入相应的 义务教育阶段学入学报名的学生数大 于招生计划数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 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入 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 “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在办理居住登记后,符合本市 有关规定条件的,可凭居住登记在居住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享受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 0-3 岁婴幼儿早 期启蒙指导服务,也可以在居住地免费领取避孕节育药具以及获 得其他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等服务。
其中,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以下项目:
1、宫内节育器随访
2、避孕节育手术及其相关检查
(1)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2) 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
负压吸宫术
药物终止妊娠
钳刮术
药物终止妊娠(住院)
中期妊娠引产术
( 8) 经腹剖宫取胎术
( 9.) 腹部小切口输卵管结扎术
(10) 输精管结扎术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已办理居住地登记的上海市户籍公民,符合规定 的条 件,拟申领、换领、补领、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 以向办理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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