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在受贿罪上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然而法与时转,法律是否能跟上社会的变化而变革是判断良法与否的重要标准,面对受贿犯罪如此猖獗的现实,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我们的法律规定并且及时找出其中的不足以便适应时代的发展。
关键词受贿罪;法律问题1受贿罪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适用11受贿罪的立法规定受贿罪的立法规定主要是指《刑法》对于受贿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对于受贿罪的规定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受贿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刑罚数额以及情节标准,尤其对犯罪构成做了进一步的描述。
《刑法》条文中有数条对受贿罪概念、特征做出了确定规定。
111受贿罪的概念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八条对于什么是受贿罪作出了明确规定。
①从受贿罪的概念中可以看出该罪并不以数额较大为条件,但这并不影响具体认定罪与非罪过程中以犯罪数额为标准。
为了避免法律条文过于冗长,受贿罪的数额和情节标准未在概念中体现,但在概念条文随后的条文中予以规定。
因此我们不能仅以概念来认定犯罪构成特征,要以全局的眼光来审视受贿罪。
②受贿罪的概念中比较突出的是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能否按国家工作人员论处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
我认为既然立法者制刑时以刑法条文明确区分了受贿罪与贪污罪的主体,并且在贪污罪中将受委托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做了区分说明了立法者是不将此类主体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看待的,只是将其作为贪污罪的一种特殊主体。
根据刑法对受贿罪概念的规定可以得知一般情况下受贿罪是特殊主体,但是我们不能说一般主体就不能成立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伙同以上特殊犯罪主体共同犯罪的是受贿罪的共犯。
112构成受贿罪的具体规定①主体规定,《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除了本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外是不含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这是在认定贪污罪与受贿罪主体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一项兜底性规定,在立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有具体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认定难题。
②处罚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对受贿罪的处罚方式及幅度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上文已经详细列出,此处不予赘述。
12受贿罪的其他规定121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条立法解释是针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具体从事特定公务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虽然是村民自治组织但是仍存在权力问题,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会导致腐败,这项立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村务行为的廉洁性具有重大意义。
在此举出一个典型的案例,在某村一家王姓家庭,因为王某家超生三个孩子,需要向政府缴纳巨额超生费,村长负责协助乡政府征收该款项,王某得知此情形后主动私下给予村长5000元钱希望村长帮忙隐瞒,最终村长收受该5000元并且答应为其隐瞒。
在处理本案中有两种分歧的观点,一种认为村长非法收受王某钱财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另一种认为村长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不难认定,村长在协助人民政府的征兵计划生育和户籍工作中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
村长非法收受王某财物数额达到了50000元并答应为其谋取利益,因此本案应该以第二种观点认定杨某构成受贿罪。
122司法解释最高检、最高法针对受贿罪的者几个司法解释是办案过程中对受贿罪具体认定的重要依据,因此具有很重要的研究意义。
下列两个司法解释是司法人员办案中的重要依据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关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规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23其他规定《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受贿罪作出了相关规定。
2对受贿罪改革方向的几点建议21量刑规范化从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四个量刑幅度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错乱的情况,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这导致了刑罚适用上的混乱。
为了规范受贿罪的刑罚设置,我认为立法应该重新界定受贿罪的量刑幅度,缩小不同量刑档次的交叉,降低法官自由裁量的限度,以求达到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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