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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C 机柜租用合同
合同签订地 : 南宁 合同编号 :ZY
甲方: 联系人 :
乙方: 广西英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 就甲方将租用乙方的服务器产品,并接入 Internet 等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供双 方信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
机柜租用是指甲方向乙方租用机柜,该机柜位于乙方服务器托管专用机房 内,通过乙方的线路、出口接入互联网。使用此项服务时,甲方可向乙方选用其他 的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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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租用机柜所放置的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一《设备清单》。
除非明确注明,本合同所涉及的机柜租用以下统称“机柜”。本合同中 “双方”仅指本合同的缔约方,即上述甲方和乙方。
第二条 服务的内容
(1) 甲方向乙方(租用) 机柜 个放置于甲方
机房内。
(2) 甲方租用机柜接入的带宽为 。
(3) 乙方为甲方每个机柜配置 ___个固定的 IP 地址。
,超额另外收费。
(1) 机柜租用服务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服务内容、费用及支付方法
(1) 除非明确注明,本合同所涉及的款项一律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双方认可并 坚持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
(2) 本合同所涉及的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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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方采取 的方式付款。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合同款项 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合同款项后,在 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开通服务。
(4)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按合同 条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金额向乙方支付 合同费用,如甲方未能遵守合同约定,则乙方有权停止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切断网 络、断电、防火墙封闭等操作 ) 。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皆有甲方自行承 担。
第四条 资质陈述与保证
甲方知悉其使用乙方提供的机柜开展相关业务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方能合 法运营。甲方保证于本合同签订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具备开展该等业务所需的 全部资质及 / 或履行相关手续。甲方须签订《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 (本 合同附件二 ) ,并严格遵守在该等文件中的承诺。
甲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 部令(第 33 号) 》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管理局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 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 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甲方承诺并确认 : 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 当提供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 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乙方有权依法采取停止提供托管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等关 闭处理措施,并不退还甲方已交付的合同款项。
若甲方从事经营性网站应自行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 许可证;如甲方利用租用设备开办网络聊天室、 BBS新闻等栏目也需根据相关法规
政策要求获得批准或进行登记备案手续。若因甲方未及时办理该等手续导致的一切 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 甲方还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包括但不限 于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门的罚金等 ) 。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向乙方提交上述资质证明文件、资料的原件 供乙方审查,并提交复印件 (加盖甲方公章 )供乙方留存。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 实、合法、有效、完整。如甲方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存在问题,由此产生的纠纷应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如甲方上述资质证明所记载内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变更或换证,甲方 应在完成变更或领到新证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最新的资质证明文件。
如甲方违反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任一项保证的,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合同签订 时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履行相关手续,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 全部或部分资质许可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托管服务,断开网络接入,并要求甲方 在限期内改正。如甲方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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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获得乙方提供的机柜租用服务。
甲方租用的乙方机柜归乙方所有,甲方放置于租用机柜上的自有设备归甲 方所有,甲方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一《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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