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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
标签和说明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 ,其
标
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
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
说明书是指对产品名称、保健功能、保存条件与保质期、
适宜人群与食用方法、生产者等相关信息的介绍。
第四条保健食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
签,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
第五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对产品标签和说
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产品名称、
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 宜人群、不
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规格、保质期、 贮藏方法、注意事项、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联系方 式。
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标明生产国(地区)和经营企业的
名称、地址。
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及保健食品批
准文号、生产日期、批号、净含量等。
第八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明示或暗示具
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或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以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九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文字应当清晰、醒目持久、真实准确、通俗易
懂、科学合法。字体和背景、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二)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标注涉及保健食品批准
证书内容的,应当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和顺序一致。
(三) 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有中文
标签和说明书。
(四) 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五) 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
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六) 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不得以粘贴、
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条 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保健食品标签最大展示面积版面应当标注保健食
品标志、保健食品名称和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警示性内容。
(二) 保健食品标志应当标注在版面的左上角, 颜色为
蓝色,当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 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二)保健食品名称不得擅自添加其它的商标或商品
名。名称字体可大小有别,字体以面积计差异不得大于 2倍,
应当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除名称外,可以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 字或外文,应当与汉字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且不 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四)“不适宜人群”的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字
体。
(五)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标注应当与保健食品生产
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地址一致。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当分别标 注委托企业、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及受委托 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 号;生产企业注册地和生产(办公地)不在同一地址的,应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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