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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可靠保障诉讼法教案.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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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九课 司法公正的可靠保障一一诉讼法
教学目的
理解三大诉讼法的原则和管辖制度;了解刑事诉讼的回 避制度、强制措施、基本阶段,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强制 措施、基本程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程序、举证责任, 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教学重点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强制措施、基本阶段,民事诉讼 的举证责任、强制措施、基本程序
教学难点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程序、举证责任,国家赔偿的义 务机关、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教学方法讲授法
课时安排 7课时
教学步骤
第一课时
“诉讼” 一词是由“诉”和“讼”两个字组成的。从字 义上讲,“诉”是告的意思,即告诉、控告、告发的意思;“讼” 的基本含义是争或争辩,争曲直于官府,即争辩曲直为讼。
诉讼就是俗称的“打官司”,规范的表述,诉讼是国家司法 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解 决各种案件争讼的专门活动。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6、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0、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2、刑事司法协助。
二、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 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 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依据我国现 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 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 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这是一套科 学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辖体系。明确刑事案件的管辖 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能够保证公、检、法三机关在受理刑 事案件上分工清楚,职责明确,防止互争管辖或相互推诿, 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其次,有利于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按照管辖范围进行控告、检举犯罪,防止 告状无门现象发生,避免和减少移送环节,方便诉讼参与人 参加刑事诉讼,提高诉讼效率。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 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 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 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类犯罪案
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除上述三类犯罪案件外,刑事诉讼法第 18条第2款还规 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上述刑事案件,其犯罪主体限于国 家工作人员,而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或者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犯罪。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 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 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 院已作由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 件的职权范围。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 辖和专门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
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
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 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 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区管辖
(1)犯罪地法院管辖
(2)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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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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