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人员工作体会(二)
医护人员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___婴保健法》于___年___月___日第___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___年___月___日___国家___第___号公布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共有七章一百三十五条,分别有总则、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技术鉴定、行政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______第___号《中华人民共和___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于二00一年___月____日起由___总理签发施行。共有八章四十五条分别为:总则、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技术鉴定、监督管理、罚则、附则。
_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___婴保健法》办法于___年___月___日___省第___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___次会议通过。内容有八章四十六条,分别为:总则、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技术鉴定、监督管理、奖励与处罚、附则。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___号部长令)
第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___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定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第八条。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___,以及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
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医护人员工作体会(二)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