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
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属
于部门规范性文件,资管新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务募投
管退运作产生深远影响。
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适用资管新规明确规定: “私募
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
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
业投资基金、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 1、
截至目前,除了《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律) 、 《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 (行政法规)外,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并没有明确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上位法依据,
而资管新规生效之前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调整适用的
规则主要包括: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部门规
章) 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发布的私募基金监管自律规则,而这些规则在效力层级上均
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注意: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
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适用
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据此, 《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私募
基金仅有原则性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征求
意见稿)尚未正式生效实施,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
规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适用资管新规,资管新规没有明
确规定或者无法明确适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适用相关部
门规章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监管自律规则。 2 、
同时,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不同于普通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适用另行制定的相关规定。根据基金
业协会 《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 / 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
的说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
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产品类型如:并购基金、房地
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类基金。
私募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
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
业) ; (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
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如果
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 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上市
公司定增基金”备案。 对于主要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挂牌企
业的“新三板基金”,建议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主要投资
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基金类型建议
选择“股权投资基金”。”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创业投资
基金在监管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别,故在私募基金备案及募投
管退各个环节,应对私募投资基金进行性质甄别及定位,以
明确不同的监管规则。同时,因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银行
自营资金通过嵌套资管计划进入产业基金、政府由资产业投 资基金的影响较大,笔者认为对此“另行制定”的相关规定存 在缓释目前基金产品架构设计压力的空间,私募股权基金可 以寻找和政府由资产业投资基金合作的“政策红利”。二、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委托资管新规第二条规 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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