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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之提供劳务 (服务) 的
合同
,客运合同:交付客票时起成立
——检票或登车在先者为生效时间
——强制缔约义务,安全运输义务,约定或通常路
线,不得降低服务标准
——救助三类旅客,人身伤害无过错责任
——适用于免票,半票,经许可无票搭乘
——托运行李之无过错责任
——自带行李负过错责任
,货运合同
——如实申报义务
——任意变更解除权
——留置权
,保管和仓储合同:
保管: ,要物;仓储:有偿,诺成
无偿保管:仅在故意,重大过失时承担责任
相同:妥善保管,亲自保管,不作为,返还,贵重
物品声明,子息归寄存人
仓储:背书转让,提前提取不减收仓储费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
委托:一般不以自己名义,行纪以自己名义,直接享
有
权利,承担义务
费用:委托人承担,行纪人承担
行纪可自买自卖,并有权请求报酬
行纪为有偿合同,委托从约定
委托不得留置,行纪可以留置
利益均归委托人
,居间合同:报告居间,媒介居间
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
成功的,请求报酬,费用自理
失败的,没有报酬,主张费用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 托运人通常、
合理的运输要求。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
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
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
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
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
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 提高服务标准的,
不应当加 收票款。 .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
娩、遇险的旅客。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
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
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
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
关规定。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
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 货物的名称、
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
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
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
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
交给其他收货人, 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
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
收货人的过错造成
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
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
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 行政法规对赔偿
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
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
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
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 未收取运费的,
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
以要求返还。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
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
依照本法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
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
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
人 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 任
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
担的义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
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
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
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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