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城区旧村(城)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城区旧村(城)改造,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 2007 〕 134 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烟台市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决定》(烟政发〔 2008 〕 107 号)、《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征购土地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烟牟政发〔 2008 〕 50 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烟台市牟平区城区旧村(城) 改造暂行办法》。第二条城区旧村(城)改造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旧村(城)改造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市化进程为目标,以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最终目的,以城市规划为依据,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以政府为主导,以里村为主体,吸引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大力推进和严格规范城区旧村(城)改造[以下简称旧村(城)改造],推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第三条旧村(城)改造,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提高村民生活居住质量的原则。通过规范化的旧村(城)改造,切实提高村民的居住条件,改善环境质量。(二)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统筹考虑旧村(城)改造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实效性。(三)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考虑旧村(城)改造当前实际需要的同时, 要按规定预留好发展用地。(四)坚持整村改造的原则。旧村(城)改造以改善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为目的,实施统一规划、整村改造,严格控制零星开发建设。(五)坚持统一政策、依法改造的原则。在城区范围内实施旧村(城)改造, 必须坚持统一政策,不得各行其是;将旧村(城)改造纳入全区房地产开发计划管理,从项目取得、建设、经营、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安置等,均须依法规范运作。(六)坚持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配套,高效能管理的原则。第二章旧村(城)改造的范围第四条旧村(城)改造指城区东至东外环,南至南外环,西至西外环,北至养马岛北海岸线范围内的原行政村改造。短期内重点对北关大街、通海路两侧平房区实施整体连片改造。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第五条拟实施旧村(城)整体改造的里村,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全部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对村民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实行实物补偿(被拆迁村民房屋补偿)或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村民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产(根据房屋产权证明标明的使用性质) ,安置楼房根据低层( 1—3层)、多层( 4—6层)、小高层( 7— 11 层)、高层( 12 —18 层)的建筑高度类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档案)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对平房按照 1: 1、 1: 、 1: 、 1: 的比例无偿置换;对安置楼房建筑高度在 19 层(含)以上的楼房据实换算;类型不同的可互相换算。(二)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的未满 20 周岁的独生子女、双(多)胞胎、合法的两胎,每人按成本价增加 30 平方米的补偿标准; 20 周岁(含)以上适龄青年及已婚无房户按成本价每人(户)预留 90 平方米的住房。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户总面积(含未满 20 周岁子女增加补偿部分)低于
旧村改造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