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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 准、职责要求及《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本单位禁火区内的动火作业。 本规范不适用于本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适用条款通过引用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 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 (割)、喷灯、电钻(刷) 、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 规作业。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本规范所指的易燃易爆场所包括码头区域、储油区、发车区、污水处理系 统、事故池。
爆炸危险区域
本规范所指的爆炸危险区域按《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02 定义,其 划分按《附录 B 石油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
物料油迹 本规范所指的物料油迹是虽经清理,但无法彻底清除、有明显残留的情 况。
储油区
本规范所指的储油区是 A区、B区、C区、D区、E区、F区、H区、K区油 罐组和泵房、变配电间以及相应的消防设施所组成的区域(简称三号门内) 。
4、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共三级。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带油)的管道、储罐、容器、泵机等部位上进 行的动火作业。
在没有物料油迹,但未与其它设备有效安全隔离的管道、储罐、容 器、泵机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在没有物料油迹,且已与其它设备有效安全隔离的管道、储罐、容 器、泵机等部位,但其仍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视为特殊动火;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其它非管道、储罐、容器、泵机等部位上的动 火作业;
污水处理系统区域内的动火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对于在储油区内非爆炸危险区域的带有火焰、火花动火作业,如相 邻储罐、管线储有甲B、乙A类物料时,须升级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码头区域、储油区、发车区、污水处理系统、事 故池)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外的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外的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办公区及宿舍区进行的带有火焰、火花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 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内的动火作业。
处于易燃易爆场所内非爆炸危险区域的一级动火作业,若无爆炸危 险性且其火灾可能性较小,经公司安委会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 理。
下列情况严禁动火作业:
储罐、管线、设备内或作业现场油气浓度超标(不同物料对应不同 标准)的情况下,严禁动火。
码头区域、储油区、发车区、污水处理系统、事故池等在作业期间 严禁动火。
在可燃气体排放点 30 m 范围内严禁动火。
可燃液体排放点 15 m 范围内严禁动火。
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点 10 m 范围内严禁动火。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原则上严 禁一级以上动火(含一级,不含二级升级一级的情况) 。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 火作业时,还须执行 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 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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