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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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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对律师的执业前提、执业组织、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等进行了全面规定。
一、执业前提
按照律师法第5条的相关规定,律师的执业前提为三方面:(1)律师执业必须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的律师执业证。(2)律师执业必须经过律师协会规定的岗前培训。(3)律师应按照当地律师协会的安排进行执业宣誓。同时,《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6条第4款规定:“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二、执业组织
律师法第1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第23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第2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人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第2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执业律师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三、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涉及律师业务推广原则、律师业务推广广告规范、律师宣传规范等。
(一)律师执业推广原则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开展、推广律师业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
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推广中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律师业务推广广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律师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24条规定,律师发布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号。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1)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2)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3)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1年的。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执业业绩。律师法第2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同时,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内容。
(三)律师宣传
作为一种提供服务的行业,律师需要通过宣传为社会和民众所知晓。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33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四、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一)委托代理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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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