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持续完善的动态评价机制,引导各级政府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水资源,不断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浙江省水资源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评价对象
全省及各设区市、各县(市、区)。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二、评价原则
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遵循系统全面和突出重点、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价、立足现状与迭代升级结合的基本原则。
三、评价内容
从节约集约利用、供水安全保障、优质水源保护、河湖生态健康、水资源承载力等5个方面进行评价。具体包括:
。从落实“节水优先”的角度,评价区域节水总体水平和重点领域节水工作成效,包括单位产值用水量和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非常规水利用等方面的工作成效。
。从供水安全保障的角度,评价满足城乡发展需求的供水保障水平,包括城乡居民生活的优质水源保障、“一源一备”或联库联网建设、城乡同质供水推进等情况。
。从水质安全角度,评价区域水环境治理和水资源保护工作成效,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区域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优良比例、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情况。
。聚焦“盛水的盆”,评价河湖水域保护和生态健康状况,包括河湖水域空间管控、重点河湖基本生态流量保障、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等情况。
。围绕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评价区域水资源天然禀赋和开发利用现状,包括人均水资源占有量、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总量管控等情况。
评价内容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的进展情况动态调整。
四、评价方法
设置综合指数和节约集约利用、供水安全保障、优质水源保护、河湖生态健康、水资源承载力等5个专项指数,以及22项评价指标(详见附件)。
。按照有关规定先分别计算各市、县(市、区)单个指标值,再根据排名情况,采用功效系数法进行赋分,特殊指标实行分档赋分。
。分类确定指标权重,综合加权计算5个专项指数得分,专项指数满分均为100分。根据专项指数得分排名进行分档,分别评定为A、B、C三档,其中专项得分排名前30%(含30%)为A档;排名30%-70%(含70%)为B档;其余为C档。
。5个专项指数相加合成为综合指数,总分为500分,根据综合指数得分进行排名。
。按照专项指数档次评定综合等级,评价结果等级分为AAAAA、AAAA、AAA和其他四个等级。
。对全省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对设区市水资源综合评价指数和专项评价指数进行排名。对县(市、区)水资源专项评价指数进行排名和定档,对综合评价指数进行排名和定级。
五、评价组织
1.加强组织领导。省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强化统筹协调,推进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工作协同。省水利厅成立浙江省水资源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
2.明确责任分工。省水利厅负责建立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审定和公布综合评价结果。省水文管理中心承担评价日常工作。省级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提供本行业有关基础数据,承担相关指标的评价工作,并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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