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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1. 总则
1. 1 为严格控制工程成本,维护工程现场签证的严肃性,明确签证 经办人员的职现,便于合约 /结算部办理工程决算,保障公司利 益,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工程现场签证 (以下简称 “工程签证”)是指在下述 情况下由承包单位完成而需项目部及监理单位加以证明的事 实:
1.2.1 工程指令,或无需工程指, 而需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
1. 2.2 有明确的工程指令,但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范围、 程度、数量的工作;
1. 2.3 有明确的工程变更指令,但在指令发出时,承包单位已按原 设计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1. 2.4 由项目部或公司管理人员直接安排承包单位完成的与承包 工程直接相关或与现场管理有关的工作;
1. 2.5 按照合同及工程惯例,本应由某一承包单位完成,因故由工 程管理安排另一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
1. 2.6 不论属于合同内或合同外,在完成后无法证明,而日后可能 需由公司结算支付费用的工作;
1. 2.7 某一承包单位因自身利益受损向另一承包单位索赔, 而需由
公司证明的事实;
1. 2.8 其他需要工程管理证明的事实。
2. 公司所有员工和由公司或所属项目公司聘请的监理单位驻现 场监理单位驻现场监理人员均应认真学习本办法,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办理分包单位工程签证。公司项目部所有员工应经常性地学 习了解承包合同,明确审核签证的基本原则。
3. 工程签证仅证明签证事实。 任何按本办法规定审核的签证并不 绝对代表公司会给予分包单位经济补偿、工期顺延或其他承诺。 公司将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办理签证结算。
4. 签证单之完整性要求:
4. 1 签证单应说明如下内容:
4. 1.1 签证事实发生日期或完成日期; ;
4. 1.2 签证提交日期;;
4. 1.3 执行签证事实的依据(公司指令等、包括口头指令) ;如为 书面文件,应附后;
4. 1.4 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
4. 1.5 涉及经济或工期索赔的数量或天数 (所得数量应有逻辑关系 清晰的计算式);
4. 1.6 附图;
4. 1.7 承包单位签发人员的签名和项目部印章。
4. 2 有下列情形的,签证单将不被接纳,或虽已经过审核,但将作
为无效签证处理:
4. 2.1 内容不全的;
4. 2.2 对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
4. 2.3 签证单内任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
4. 2.4 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数量, 但对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 (审核意见已作说明的除外) 。
5. 签证审核程序
5. 1 监理单位签署意见。无论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分工如何,驻 现场总监或执行总监必须签署意见, 并署明日期。
5. 2 项目部主管工程师签署意见,并署明日期。
5. 3 项目部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签署意见(不得以盖章代 替),并署明日期。
5. 4 公司主管工程副总经理。
6. 签证审核依据
6. 1 公司方书面或口头指令。
6. 2 监理单位指令可能造成费用增加的, 应事先取得项目部的同意。
6. 3 承包单位之间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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