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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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技术防范咨询服务。
七、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八、国家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业务。
第四章 总经理
第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司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经营发展战略的研制和开发。
二、全面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根据工作需要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付总经理。
七、主持经理办公会议,根据会议决定任命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八、本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按照、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公司实现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
第十五条:法定公积金只能用于弥补亏损和公司发展。
第十六条: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的集体福利。
第六章 劳动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职务均实行聘用制,管理、保安人员实行合同制,报酬与其工作责任、工作效率挂钩,按劳分配,其劳动报酬不低于西安市从业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公司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加强职业保护,实现安全运作。
第十九条:公司将按照国家公安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录用、培训和辞退保安人员。
第二十条:录用的保安人员,要按国家公安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和规范工作行为,如有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服务宗旨
第二十一条:公司以社会效益为主,兼顾公司经营效益,依法运作,科学管理,低险高效,风险自担,损失赔偿的服务原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团结务实、勇于奋献的工作原则竭诚向社会提供优质满意的保安服务。
第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终止。
一、国家政策性强制撤消;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破产。
第二十四条:公司终止后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当地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第二十五条:债权人应当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按自动放弃债权论处。
第二十六条:公司决定清算后,不得从事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任何人未经清算组织同意,不得处理公司财产。
第二十七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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