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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工程地址:
工程造价:
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洛阳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监制
一、 合同填写字体必须一致,不得涂改。
二、 合同内容附件部分需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三、 合同文本复印无效。
四、 合同文本不得拆装增减章页,如需增加条款,可另行补充。
五、 承包方的经营性、宣传性、需知性资料不得作为合同文本 附件。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承包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结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 础上,对本装饰工程的有关事宜,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丄程地点:
2、
工程项目内容及做法(见附件)。
3、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
(1) 、承包方包工、包料;
(2) 、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发包方提供部分材料;
(3) 、承包方包工、发包方供料;
4、 工程期限 天,开工日期 年—月—日,竣工日
期 年—月—日。
5、 合同造价: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 元。
6、 发生代购行为和代购行为的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 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 责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条施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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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 、发包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方、 承包方双方各一份。
(2)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方、
承包方双方各一份(见附件),设计费 (大写)元,由
发包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第四条发包方义务
1、 指派 为发包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2、 发包方在开工前,为承包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 室内物品、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运的物品,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 响施工为原则。
3、 办理申报登记及物业管理的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包括•办理 承包方施工人员进入工地的证件及费用。
4、 免费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为承包方使用。
5、 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保证承包方施工时间。
6、 不得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 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 施工期间发包方仍需部分使用该房屋的,负责做好施工现 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8、 发包方代表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办 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发包方其他成员对工程及承包方的意见均 需通过发包方代表与承包方接洽;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9、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 担相应费用。
10、 配合政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承包方义务
1、 指派 为承包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2、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 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各阶段工程(附表)。
3、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 境。
4、 保护好原室内的物品和陈设,保证上、下水管道的畅通。如 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5、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6、 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 成品进行保护。
7、 服从政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所有变更项目 必须在此项目未施工之前,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 用及工期,款项到位后方可施工(见附表);增减变更金额不再增减 管理费用。签订合同后,减少项目不得大于合同总金额的10%。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1、由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发包方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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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通知承包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因材料、设备发生质 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的,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2、由承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采购。 承包方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方,接受发包方检验,并办 理交接手续。因材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 用,若己使用,对工程造成损失的,责任由承包方负责。
第八条安全生产和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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