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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招投标行为法律机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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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俗称“暗箱操作”、“黑白合同”,不仅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的沃土,同时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扭曲了公平竞争,破坏了竞争秩序,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2 .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国家、集体利益遭到损害。 3 .串行通招标投标行为助长了行贿受贿的腐败现象的蔓延,投标者与招标者勾结,并向其行贿的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污染了社会环境。 4 .从国际贸易的高度看,串通招投标不利于我国的贸易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招标投标是国际上通用的竞争方式。串通招投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使招投标中的公平竞争机制荡然无存。市场经济呼唤公平竞争,公平竞争的机制是法律调整和保障的机制。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公平合理的。要建立和完善市场信用体系,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规范操作,必须加强法律的调整。为了维护公平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一下一系列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 规章。我国有关招投标法律制度对串通招投标行为的规制仍有不足之处。《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主要是从正反两方面规制招标者的行为。但是,现行法律仅对单个的投标者资格进行审查,而从未提及投标者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投标者之间的关系是导致串通招投标的一个重要原因,应该对投标者之间关系特别是关联关系进行审核。对于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同时投标的,招标单位应采取措施, 法律也应该对其作出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7条规定: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万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标无效”具有双重性质: ,串通投标导致其行为无效,即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宣布“中标无效”是消除行政违法行为后果的一种形式,对行者处罚具有补救功能,故属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一种具体形式。总之,要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防范串通与勾结投标, 首先要加快制定《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有关部门应该加快立法步伐,就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组成以及合同的履行等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规程作出明确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研究和探索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招标投标监督形式,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招标投标活动的广泛性、公开性、公正性的特点,使招标者在众多的投标者总进行择优, 根据最低价格、最优技术、最优质量、最短工期、最优服务的基本评判标准,确定中标企业,减少乃至杜绝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串通或者勾结投标等违法现象。案例招标方与投标方串通 2003 年5月深圳工程公开招标。经评标,中标人的中标价低于标底价 % ,明显失常,被裁定为废标。 6月 10日第二次评标评出的中标人的报价仍低于标底价 31% , 受到业主质疑。 6月 27日组织第三次评标,发现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深圳市某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从封面到内容大量雷同,有的投标材料出自同一台打印机,串通投标证据确凿。经调查取证后,深圳市有关部门分别对串通投标的两家公司处以十万元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一万元罚款。同时取消了参与评标的 5名经济专家和 5名技术专家的评标专家资格,今后不再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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